“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对诬告陷害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7月31日,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至此,在省级纪委层面,至少已有7地出台了有关“惩戒错告诬告”“为干部澄清正名”的专门制度。
图为四川渠县的一澄清正名会现场。(孙弋童 摄)
新疆:四种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2018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对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控告、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经调查核实,认定受到错告诬告的,明确四种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详细]
贵州:严查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
2018年12月,贵州省纪委省监委出台《关于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要用好纪律和法律两种武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自污、陷害者自陷。对查处的属于诬告陷害行为的案件加大曝光力度,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信号。《意见》明确五种澄清正名方式,同时,要求把握澄清正名的程序,严格按程序批准。 [详细]
内蒙古: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要追责
2019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以2019年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范围。对连续发生或者大面积发生诬告陷害信访举报,干部群众反应强烈,造成重大影响、对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查处工作落实不力,或者对相关案件压案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认定诬告,必须经过盟市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详细]
浙江: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记录在案
2019年1月,《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出台。
《办法》对诬告陷害的行为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经调查确属诬告陷害的,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认定有诬告陷害行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考核考评、社会诚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详细]
吉林:因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2019年5月,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委印发《关于对诬告陷害行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办法》规定,经核查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时向被诬告陷害人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消除影响,为其正名。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调查结论应当向其本人及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通报,建议所在党组织或单位责成诬告陷害人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并将调查结论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因诬告陷害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撤销或宣布无效。[详细]
黑龙江: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2019年5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出台《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试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对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六种情形。此外,还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诬告陷害行为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详细]
安徽:澄清正名侧重对事 不是对干部本人进行背书
2019年7月,安徽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为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规定(试行)》。
《规定》称,澄清正名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保护权益、激励担当,严格把握、审慎处理的原则。
“澄清正名,是侧重对事的澄清。对某个党员干部进行澄清正名应当就事论事,澄清的是经核实确属诬告陷害、错告误告行为,且给其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安徽省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实施澄清正名只是表明这名党员干部在被反映的某些具体事项上没有问题,而不是对干部本人进行背书。[详细]